天津市静海区萨马兰奇纪念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静海区萨马兰奇纪念馆(以下简称纪念馆)接受实物藏品捐赠工作,鼓励捐赠,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博物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纪念馆捐赠财产(包括实物、货币、服务等其他财产形式),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纪念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纪念馆作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产的接受、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且保证财产无权利瑕疵。捐赠人可以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附条件捐赠财产的,由纪念馆与捐赠人另行协商约定条件)。

 

第五条 接受捐赠方式:

 

(一)无偿捐赠:指捐赠人向纪念馆无偿捐赠财务(包括藏品、资金以及其他财务);

(二)赞助:指捐赠人向纪念馆提供资金或实物等商业性赞助;

(三)其他:指捐赠人采取的其他附有条件的捐赠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益事业项目工程、展厅场景建设、园林绿化景观项目等。

 

第六条 纪念馆接受捐赠程序:

 

(一)捐赠人向纪念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纪念馆组织专家对拟捐赠品进行初步鉴定与审查。对符合收藏条件的捐赠品,纪念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与捐赠人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品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问题;

(三)纪念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纪念馆向捐赠人出具接受捐赠的凭证。

 

第七条 捐赠品需要计算价值的,按市场价计价。捐赠品没有市场价值的,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八条 纪念馆可以根据捐赠人对纪念馆的贡献大小,对捐赠人以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或者在捐赠碑上镌刻留名纪念等方式进行奖励。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公开奖励的,纪念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九条 对协助捐赠人向纪念馆捐赠财产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纪念馆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不得从捐赠的财产中支出。

 

第十条 捐赠人向纪念馆捐赠的财产,其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从境外向纪念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事宜,由天津市静海区萨马兰奇纪念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纪念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制度。捐赠的财产应当用于博物馆场馆建设、文物征集和保护等方面。但捐赠人与纪念馆就捐赠财产有约定用途的,纪念馆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定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二条 纪念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受赠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或者凭证。对以资金形式捐赠的财产,纪念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账户,成立专门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进行管理。对以实物形式捐赠的财产,纪念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纪念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纪念馆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际奥委会 The PyeongChang 2018 Olympic and Paralympic Winter Games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 2020东京奥运会 厦门奥林匹克博物馆 天津大港奥林匹克博物馆 南京奥林匹克博物馆
 

版权所有:天津萨马兰奇纪念馆 版权所有©2012-2016    津ICP备17004996号   
邮箱:info@jasmemorial.org  电话:+86 22 5959 7299 / 5959 7207 / 5959 7280 传真:+86 22 5959 7276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大道健康产业园